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调动全校师生投身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激励大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创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新局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在校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立项、管理、组织实施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国家级、省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经学校同意立项的大学生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四条在校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接受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在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五条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由一名主任及项目活动小组组成。指导中心主任由校团委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及赛事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创新创业部部长担任。项目活动小组组长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每个项目活动小组聘请若干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立项
第七条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采用项目管理方式。以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审查同意,并报请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科技立项的项目应充分体现“面向创新、面向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分计算机类、电子信息与电气类、机械设计与制造类、材料与工程类、生物与医学类、财经与管理类、文化与教育类、艺术与传媒类、基础学科类、综合类等十大门类。
计算机类:计算机基础课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信息与电气类:电子信息与电气学科;
机械设计与制造类:机械学科、交通运输类;
材料与工程类:材料学与工程、土建类、水利类、测绘类;
生物与医学类:生物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与工程、轻工与食品学科、农学类、医学类;
财经与管理类:档案学学科、经济类学科、管理学科与工程类学科、工商管理类学科、公共管理类学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物流类专业;
文化与教育类:大学外语、中国语言文学学科、历史学学科、哲学学科、法学学科、政治学学科、社会学学科、心理学、教育技术学;
艺术与传媒类:新闻学学科、艺术类、新闻传播类;
基础学科类:数学与统计学、物理学与天文学、化学与化工学科、力学、工程图学、仪器科学与技术、实验、实验室;
综合类。
第九条学校每年提供一定经费作为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专项经费,以资助各项目顺利实施。经费由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条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性、技术含量、实用价值,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基金资助类别分为A、B、C三类。
A类:重点全额资助项目,科技含量高,有较大技术创新,并有应用推广价值,审批额度在3000—5000元之间;
B类:全额资助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并有实用价值,审批额度在1500—3000元之间;
C类:部分资助项目,能结合专业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审批额度在500—1500元之间。
项目进行中经费超出审批金额的,可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指导中心视项目质量及进度决定是否追加经费及追加经费额度;
项目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指导中心终止该项目,并冻结其创新基金。
第十一条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基金用于开展项目有关的资料费用、材料费用、组织费用及学生奖励费用;项目经费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和指导中心核准后,凭发票报销结帐。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申报、科技立项工作及大学生科技活动创新基金申报、使用参照《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科技立项表》流程执行(附件1)。
第十三条根据经费情况,制定了竞赛经费支持计划,保证重大赛事重点支持,一般赛事经费部分支持,其他赛事经费自筹。具体支持情况见附件(附件2)
第二节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本校在校学生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教师主要由校内教师或专家担任,也可视情况外聘。指导教师经项目活动小组邀请、指导中心批准后聘任,同时接受指导中心考核。
第十五条科技活动指导中心鼓励教师长期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学校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导师制,入选科技活动导师团队的教师,所带学生团队课题立项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学生正常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为其指导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二)指导学生制订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计划和工作日程表。
(三)为活动项目小组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客观条件。
(四)预算、管理和结算项目经费。
(五)指导老师在同一竞赛中原则上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节创新基地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创新基地,为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基地是指本校各级各类开放实验室、研究所(校属公司研发中心)及资料库等。
第十九条创新基地对列入计划之内,且必须在创新基地内进行的全校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全面开放。但原则上不承担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为便于创新基地设备物资的合理安排使用,要求有关活动项目小组指导教师在项目准予立项的一周内,通过向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到创新基地进行预约。创新基地将根据预约登记,进行核查后安排基地的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需临时使用创新基地的,凭指导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到创新基地登记使用。指导教师和活动项目小组组员必须服从创新基地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使用创新基地的学生,须遵守创新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创新基地所属部门有权中止违规学生使用。
第四章 创新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的使用,制定《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附件3),有关创新基金的管理使用等按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结题、评估和奖励
第一节 活动项目的结题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所有项目结题(竞赛结束)后,有作品的项目,作品上交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作品不上交的项目将不予结题,经费将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活动项目完成后,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予以结题。
第二十六条活动项目结题时,需提供结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报请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审批后,正式结题。
第二十七条活动项目在结题后一周内,接受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专家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教师劳务费用和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并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相应的奖励,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结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文章发表、专利申请等必须注明“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字样。所有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节 奖励
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经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领导小组认定,按每个项目最多50标准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按超工作量计算;按华交科〔2010〕146号《华东交通大学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及教师套档办法(修改)》对指导教师予以科研奖励,并记入教师业绩档案;按照华交人〔2008〕58号《华东交通大学关于各类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奖项认定的暂行规定》认定教育教学奖项,在职称评定时作为业绩条件予以认可。
奖励标准见附件4。学校在项目中已经单列了培训费和指导费,将不再审核项目的过程工作量。表中未明确的竞赛项目根据创办时间、参赛规模、获奖面、社会影响力等,由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中心每年审核一次,并报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领导小组认定(发文)后享受相应的待遇。以上奖励标准随学校相关制度、政策调整进行随即调整。
第三十条对组织实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单位相关人员按每项赛事20-50标准学时(总量)计入教学工作量,按超工作量计算,其工作成绩记入部门和个人业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重点支持项目,经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认定,对获得省部级奖以上的项目小组集体和个人,适当给予奖励。同一赛事中同一项目取最高奖给予奖励,不累加。非重点支持项目不予奖励。参考标准如下:
奖项 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组织奖 |
国家级 |
8000 |
4000 |
2000 |
1000 |
2000 |
省部级 |
1000 |
1000 |
800 |
500 |
1000 |
第三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项目小组成员和学生,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第二课堂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工处、团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华交学〔2008〕177号《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推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定(修订)》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立项表.doc
附件3: 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doc